规范放生导学阅读: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编
2025年4月10日更新皈依佛网
  第四十条
  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,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,防止 其进入野外环境, 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;不得违法放生、丢弃, 确 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,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  第四十一条
  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 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、引导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 境,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 常生活、生产,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。随意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 危害生态系统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 第五十九条
  违 反本 法第四 十 条第 二款 规定, 将从 境外 引进 的野 生动物放 生、 丢弃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,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捕回的,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 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,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 承担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————摘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(2022 年)

  第四十二条
  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 活动,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,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 体、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,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。————摘自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2017 年)

  第十四条
  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  (十一)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  第十七条
  除本办法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在互联网上传教,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、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 发、链接相关内容, 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, 不得以文字、 图片、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、烧香、受戒、诵经、礼拜、弥撒、 受洗等宗教仪式。————摘自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2021 年)

  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,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 理念。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, 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、 破坏生态环境、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。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 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。————摘自《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 若干意见》(2017 年)
  来源:中国佛教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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